邯山,多见于古代历史文献,现在只有其名而无实指。有学者认为邯山是今天的紫山(旧称紫金山、又名马服山)或紫山的别峰明山,有的学者认为邯山是邯郸市主城区中华大街西侧的土山。邯郸市区附近的紫山考察,几米、十数米高的浅紫红色大石块堆积在山顶,有学者推断,“邯丹阝”或“甘丹”的得名,有可能与紫山或紫山的别峰明山(曾称邯山)以及山岩呈紫红色有着直接的关系。“邯丹阝”或“甘丹”的初始含义是因为“邯山”呈紫红色而得名。椐《汉书》注者张晏解释:“邯山在东城下。单,尽也。城廓从邑,故加邑云”。 [1] 近代有位专家,将邯郸的名称来历解释为:此城内有座山,名邯山。邯郸由此而得名邯郸西部的山脉见于史志记载的主要是葛、堵、邯、紫诸山。其中,葛山、堵山、紫山至今有名有山,唯独“邯山”,现在只有其名而无实指。有学者推断“紫山”当是远古时的“甘山”。紫山系太行山余脉,紫山之名与山色有关,其山多红石。
邯山子女欠债,父母偿还???
成年子女欠债,父母是没有责任偿还的。
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对于其个人债务应该自己来进行承担,是要对自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后果的,当然父母如果是自愿代为偿还的,法律予以准许,这属于个人的自愿行为。或者是存在连带担保的情况下,那么父母才有责任来进行承担。如果该笔债务中,父母是保证人或担保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债权人有权主张父母偿还债务。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欠付的债务,如果该子女没有独立的个人财产可以偿还或者不足以全部偿还;其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子女去世,父母继承了子女的遗产,亦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但是如果孩子是未成年的,欠下的债务也是符合自己行为能力的,由此欠下的债务父母需要承担,因为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如果孩子成年了,则由孩子个人承担。除非儿子死亡。
子女欠债父母是否有责任偿还,要分情况,具体如下:
(1)是未成年子女的债务,由于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所以在未成年人他本人没有财产可以偿还的情况下,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有义务替子女偿还债务;
(2)是子女已经成年,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没有义务和责任要替子女还债;
(3)如果成年子女已经死亡但生前又有债务未清偿,如果父母继承了子女的遗产,则应当用遗产来清偿子女生前所欠的债务,但是清偿债务应以子女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